一、什么叫定金罰則
在買賣合同中只要約定的定金條款,無論合同當事人哪一方違約,都要承擔與完全數(shù)額相等的損失。換句話,就是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即喪失定金的所有權,定金歸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則除返還支付方支付的定金外,還應支付給支付方與定金相等數(shù)額的錢款,這種以定金方式確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稱為定金罰則。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收回,給付定金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p>
二、定金罰則有哪些法律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币话阏J為,該條采用了無過錯原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除法定免責的以外。因此,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可適用定金罰則。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是否適用定金罰則,存在著分歧。有人認為,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依照擔保法第89條之規(guī)定,定金的法律效力表現(xiàn)在兩方面:
(1)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此乃為主合同得以履行情況下所表現(xiàn)的效力。
(2)在發(fā)生違約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此乃主合同不能履行情況下的定金罰則。
在司法實踐中,支付定金的一方雖以貨款、預付款、保證金、留置金、擔保金、押金、訂金等名義支付,但支付的數(shù)額、時間與定金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一致的,不影響定金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