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銷合同中顯失公平咋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根據該條規(guī)定顯失公平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方面的條件:
1、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2、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優(yōu)勢地位或利用了對方沒有經驗。
判斷是否顯失公平,既要從一般的社會觀念角度考察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同時也要考慮到行為人對其權利依法處分的因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如果行為人完全能夠理解行為的內容并預見到行為的后果,出于真實意思表示而對權利義務予以處分,那么對行為人來說,應當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
二、什么是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實,可以通過撤銷權的行使,將已生效的意思表示歸于無效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