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消權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我們認為,抵消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我國訴訟時效的通說理論認為,訴訟時效的客體是請求權,在民法中,即為債的請求權,《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間為兩年”,期間屆滿,權利人就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但權利人并未完全喪失其實體權利,只是這種實體權利變成了自然債權而已。根據(jù)債的理論,債權本身應當包含請求權、受領權、抵消權。對于受領權,我國司法實踐普遍認為不應受訴訟時效限制。
《民法通則解釋》第171條規(guī)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與受領權一樣,抵消權作為債權的另一種權能,并不因時效而消滅。抵消權從本質上說,屬形成權,權利的實現(xiàn)并不依賴他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以強制力為特征的訴訟時效對其毫無意義,因此,抵消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二、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可抵銷嗎
司法考試民法輔導教材無一例外地認為超過訴訟試銷的債權不得作為主動債權抵消,否則無異于強迫對方履行已過訴訟時效之債務。
我們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法律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公平、正義、秩序,如果為了遵循法的某項具體規(guī)定而違背法的基本價值取向,顯然是不合適的,不利于構建和諧的社會秩序,基于此,應當認定,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可以作為主動債權進行抵消。大陸法系的做法即遵循了這一規(guī)定。
《日本民法典》第508條規(guī)定,“因時效而消滅的債權,如果于其消滅之前適合于抵消,其債權可以實行抵消”。我國臺灣地區(qū)現(xiàn)行民法第337條規(guī)定,“在其時效未完成時已適合于抵消的,仍可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