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的要件
由于代為清償是由合同關系外的第三人代替?zhèn)鶆杖讼騻鶛嗳寺男袀鶆盏男袨?,這就決定了代為清償并不是在一切情況下都適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一是依合同的性質(zhì),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shù)摹H绻麄鶆帐菍儆趥鶆杖说?,在性質(zhì)上就不允許代為清償。
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shù)募s定。如果存在這樣的約定,第三人就不能代為清償,但這種約定屬于事前約定,即必須發(fā)生在代為清償前,如果已經(jīng)發(fā)生了第三人的代為清償才有這種約定,則這種約定無效。
三是第三人代為清償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公序良俗。如果第三人的代為清償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則債權人或債務人都有權拒絕。
四是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shù)奶貏e理由,債務人也沒有提出異議。
五是代為清償?shù)牡谌吮仨氂袨閭鶆杖饲鍍數(shù)囊馑肌?/p>
第三人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即愿意向債權人清償本屬于債務人的債務。如果第三人由于認識的錯誤,誤以為是自己的債務而清償?shù)?,不發(fā)生代為清償?shù)姆尚Ч?/p>
二、代為清償與代理清償?shù)膮^(qū)別
第三人代為清償與債務人的代理人為清償有別。代為清償與代理清償之區(qū)別在于:
第一,代理清償系基于代理人與債務人之間代理清償?shù)暮弦?,為任意行為。而代為清償無須有此種合意,且既有任意行為又有法定行為。
第二,代理清償中給付的提出視為債務人自己提出,而且必須有清償?shù)男Яχ苯訉鶆杖税l(fā)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而代為清償中給付的提出,僅對債權人而言,可視為債務人自己提出,且代為清償?shù)男Яσ灿刑厥庵帯?/p>
第三,在代理清償場合,合同一般都因清償而絕對地消滅。而在代為清償情形下,合同僅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相對地消滅。
第四,在代理清償場合,代理人可能的利益損失依代理協(xié)議加以處理。在代為清償場合,第三人的利益補償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協(xié)議,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
第三人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也不相同。債務承擔是債的主體發(fā)生變更,由承擔人作為新的合同當事人,原債務人退出合同關系,新的債務人為清償時是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的債務,當其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向承擔人追究違約責任,而不能向原債務人追償。代為清償?shù)那闆r下,債務人還是債務人,合同的主體并未發(fā)生變更,代為清償人允諾后又拒絕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求償,不能向代為清償人求償。
第三人代為清償系以自己名義清償他人債務,故于清償時應向債權人說明。如果第三人誤認為他人債務為自己債務而為清償,不發(fā)生清償效力,第三人清償后,可依不當?shù)美囊?guī)定請求返還。對于第三人的清償,債務人可提出異議,[15]此時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的清償,而不負遲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