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chǎn)行為,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1、撤銷權的性質
撤銷權的行使必須依一定的訴訟程序進行,故又稱廢罷訴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受益人返還財產(chǎn),恢復債務人責任財產(chǎn)的原狀,因此撤銷權兼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特點。合同保全中的撤銷權與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不同,保全撤銷權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已經(jīng)生效的法律關系。此種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其效力擴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債務人清償債權的清償能力。而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并沒有擴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為了消除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chǎn)的處分行為。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
二、哪些情形下可行使撤銷權
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可請求撤銷合同的情形: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訂立的合同。簡單來說,即在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
1、錯誤;
2、虛偽意思表示;
3、脅迫;
4、不正當影響;
5、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