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是指合同得債務人或第三人與債權人簽訂的,不移轉抵押物的占有,而以該抵押物作為擔保主合同履行的書面協(xié)議。抵押合同是抵押擔保產生的前提,也是將來處理當事人間糾紛的主要根據。具體說,它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抵押合同是一種擔保合同的形式,是用于設立抵押權,保障主合同債權實現(xiàn)的一項協(xié)議。
2、抵押合同的主體是抵押人和抵押權人。
3、它是要式合同,不僅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且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還必須進行抵押物登記。
4、設立抵押合同對于抵押人而言,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可以繼續(xù)占有使用收益抵押物,不影響抵押物效用的繼續(xù)發(fā)揮。
二、哪些抵押合同必須辦理登記
依據不同性質的物設定的抵押權,有必須經登記后才能生效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兩種抵押合同。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2條之規(guī)定,法定必須辦理登記才生效的抵押合同為以下五種: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去核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應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3、以林木抵押的,應到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應到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5、以企業(yè)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到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以其他財產設立抵押權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