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約定違約金注意事項
1、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額數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金高于實際數額怎么辦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至于在何種情形下稱之為“過分高于”,合同法并沒有提供一個較為明確的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中曾規(guī)定,為防止當事人用自行約定的權利,違約金的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對超過部分不予保護。當前的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人民法院在認定違約金是否過高時,應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社會經濟狀況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衡平。
人民法院未經當事人請求不得主動依職權調整違約金的數額。違約方請求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數額的,在提供違約金過高的初步證據后 ,舉證責任轉移至守約方,或者根據社會生活常理從守約方所舉證據中足夠懷疑違約金過高的,守約方應對其實際損失進一步舉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