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適用違約金
1、一般來說,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可以視為約定的損害賠償。當然,如果違約金的支付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受害人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而違約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可以并存。違約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的區(qū)別首先表現在違約金是事先約定的,而損害賠償則是在違約發(fā)生后具體計算出來的。其次,違約金的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為前提,不管是否發(fā)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當支付違約金,而損害賠償的適用則要以實際發(fā)生的損失為前提。如果非違約方在違約發(fā)生后不能證明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害,則不能適用損害賠償。
2、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之外。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的約定,當事人不得在支付違約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即違約金的支付并沒有給債務人一種違約的權利,債務人不得以支付違約金完全代替實際履行。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這說明違約金的支付與實際履行可以并用。
3、對同一違約行為來說,違約金和解除合同是可以并用的。在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不能免除有過錯的一方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二、約定違約金有什么好處
1、違約金與違約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違約金條款產生,是從屬于合同債務的從債,后者僅使債的標的。正是依違約金約款產生的違約金債務是合同的從債務,違約金才發(fā)生其擔保作用。因為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等傳統(tǒng)民法的擔保方式也正是為主債實現而設立的從債,因而才具有擔保性。
2、違約金的設立可以使當事人預知不履行的后果。在合同訂立以后,當事人對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承擔的責任的范圍,均能事先了解,而當事人為避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就必須正確履行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違約金可以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確保債權實現。此點也是違約金與傳統(tǒng)擔保方式相同之處。
3、一般以違約金債務人喪生清償能力后的實際結果來否定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理由不充分。擔保不是保險,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即使傳統(tǒng)的民法中的擔保方式也不能保證債務人履行到期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