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如何處理
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合同雖已成立,但因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生效條件尚未成就而未生效的合同,比較典型的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稉7ā返?1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guī)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從這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抵押物登記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在以往,未經押物登記的合同常被確認無效,適用(擔保法)第5條“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蔽覀冋J為,這一處理辦法值得商榷。
在理論上,一般觀點認為,抵押登記系抵押的對抗要件和公示要件,而非成立要件。其理由為:
1、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而不是抵押無效。我國(海商法)第13條規(guī)定:“設定船舶抵押權,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p>
2、從抵押合同與抵押登記的作用上看,抵押合同約束設抵人與抵押權人雙方,而抵押權登記是為保護三人利益的,是為維護交易安全而設的制度。
3、從實踐看,抵押合同的簽訂與抵押登記之間總是有一定的時間的,如以抵押登記為合同的生效條件,就等于允許當事人在抵押權登記之前任意的否認抵押權的設定約定,有悖于實信用原則。
4、從國外的立法看,一般也把抵押登記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而不作為抵押合同和抵押權的生效件。這種觀點認為,我國擔保法關于抵押登記效力的規(guī)定,是現有一些立法上的倒退,應當改為:抵押合同簽訂后,當事人應當辦理抵押權登記,非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采納了這一觀點,并提供了解決此類未生效合同問題的一種途徑,(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xù)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钡?9條規(guī)定:“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xù)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yōu)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钡谒臈l第1款規(guī)定:“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xù)的??梢哉J定抵押有效?!?/p>
對因合同引發(fā)糾紛,審理過程中發(fā)現合同未生效,因當事人存在損失的情況,如何處理,《合同法》沒有提供依據,筆者認為,可以類比可撤銷合同的處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給予當事人合理期限,促其成就合同生效條件,如若不能。則各自依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賦予善意一方當事人變更和請求撤銷的權利,以鼓勵交易,發(fā)展經濟。
二、合同成立必須要加蓋公章嗎
在經濟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有關人員簽字、蓋章、簽字并蓋章對經濟合同成立的效力影響問題。對于這一問題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只要是法定代表人或單位授權的有關人員簽字的,經濟合同就成立;另一種意見認為,除了有權人員簽字外,還必須加蓋單位公章,經濟合同才能成立。以上哪一種意見正確,請予以解答。
經濟合同法第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xié)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這一規(guī)定表明,締約雙方經要約和承諾后,經濟合同即告成立。從審判實踐來看,締約雙方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xié)商一致并形成書面協(xié)議后,往往要有一定的標志以證明該經濟合同已經成立,這一標志便是有關人員的簽字或蓋章或簽字并蓋章,如無上述標志,除締約雙方無爭議外,一旦涉訟,便無法認定該經濟合同已經成立。
以保證合同為例,199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3條規(guī)定,“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或者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視為保證合同成立?!鄙鲜鏊痉ń忉尠押炞只蛏w章作為保證合同成立的標志。
不僅僅是保證合同,所有的經濟合同乃至其他的民事合同中均存在一個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或簽字并蓋章直接影響合同的成立效力問題。合同為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遵循民事法律行為的運作規(guī)則,如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等。以法人簽訂經濟合同為例,法人的行為是通過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表現出來的,因此,有權在合同書上簽字的只能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特別授權的人(包括法人的工作人員和被授權代理的其他人員),有權在合同書上蓋章的也只能是法人授權的人員。我們認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認定和證明合同已經成立:
1、合同已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特別授權的代理簽字;
2、合同已經單位蓋章;
3、合同已經有權人員簽字并蓋;
4、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對簽字和蓋章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