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約定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條款是關于約定解除權的規(guī)定。約定解除權,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某種情況,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可以約定雙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當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xiàn)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而不必再與對方當事人協(xié)商。
二、如何約定合同解除的條款
首先,合同法關于合同的解除分為協(xié)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所謂協(xié)商解除就是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而法定解除是指出現(xiàn)某種法定情形時,非違約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終止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實務中,單方解除合同常常會遭到對方的抵抗,對方會找出很多理由進行抗辯,其中最重要的抗辯之一就是否認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究其原因無外乎解除方負有通知的義務,通知到達之時才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時。
其次,所以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解除的具體方式(比如郵件,信件或傳真等)及擬制的情形(什么狀況時視為通知到達)均應事先確定,以便消除對方解除合同的抵抗障礙。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另一方根據(jù)合同的約定單方解除合同時,可采用特快專遞(EMS)郵寄合同解除通知書的方式解除,自解除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以郵政憑條為準)三日后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