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期待利益怎么認定
普遍的觀點認為,在眾多的事態(tài)網(wǎng)中,法律抽取一些相關的結果,并非基于純粹的邏輯,而是出于實踐的原因,即取決于法律的政策取向或價值判斷。經(jīng)受住這種取向或判斷過濾的原因,兩分說稱之為“法律的原因”或者說“具有了相當?shù)囊蚬P系”,即社會一般認識水平下的可能性,這些政策取向就是我們后面將述及的“限定手段”。
我國目前的情況是,必然因果關系說雖然受到動搖,但相當因果關系說并沒有被法律界廣泛接受。我們認為相當因果關系說至少可以用來闡述合同法第113條“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內涵—違約與損害之間的“事實的因果關系”。
同時,我們可以根據(jù)這一原理來初步確定“期待利益”的喪失是否是對方違約行為的結果:如果沒有違約行為或事件,這種利益仍會喪失,那么,違約或事件就不是造成這種利益損失的(事實)原因。
也就是說,違約人與這種“利益喪失”沒有關系,不應負任何責任。因而,這種利益就不是什么“期待利益”,更無需尋找什么法律的原因。如果沒有違約行為或事件,這種利益就不會喪失,那也不能就說一定就得賠償,還得考察“法律的原因”,依據(jù)可預見規(guī)則來確定。
合同法第113條并沒有出現(xiàn)“期待利益”這個詞匯。違約損害賠償?shù)囊话惴秶槐硎鰹椤安宦男泻贤x務和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因此它更類似于法國民法典第1149條上的“一般應包括債權人所受現(xiàn)實的損失和所失可獲得的利益”,即“所受損失”和“可得利益”。
二、合同期待利益怎么賠償
從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內容看,它首先界定了損害的可能范圍,接著就損害作了類型的劃分——所受損失和所失利益,最后確立了賠償范圍的最基本的類型的限定手段——可預見規(guī)則,從而最終確定守約人真正獲得賠償?shù)臄?shù)額。可預見規(guī)則是指違約方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得超過他訂立合同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因其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1、預見是指違約人而不是受害人的預見,僅違約人的預見具有決定意義。
2、可預見具有客觀性。
3、可預見的損失是可能發(fā)生的而不是必然發(fā)生的。
4、預見或應當預見必須是在締約時而不是違約時或裁判時,且不受此后之情事變化的影響,因為締約時的情勢是預見人憑以預見的唯一基礎。
5、預見的范圍,原則上僅包括預見的種類而不是損失的具體范圍,不要求預見違約或損害發(fā)生的具體方式。
6、凡構成損害發(fā)生的必要條件的情形,均為事實上的原因,亦即如果沒有義務的違反,就不會有損害的發(fā)生,這一義務的違反就是損害發(fā)生的原因。但是這種證明還不夠,它還得證明這種損害是“可預見的”而不是“過分的遠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