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無權代理合同
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所謂無權代理的合同就是無代理權的人代理他人從事民事行為,而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根本沒有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簽訂合同的人根本沒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授權,就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二)超越代理權而簽訂的合同,是指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代理關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三)代理關系中止后簽訂的合同,這是指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關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關系等原因,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已不復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
二、無權代理合同有效嗎
根據(jù)《合同法》第48條第1款的規(guī)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也就是說,合同一旦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就具有效力。
所謂追認是指,被代理人對夫權代理行為事后予以承認的單方意思表示,向相對人作出。如果僅向無代理權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須使相對人知道后才能產(chǎn)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認,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就從成立時產(chǎn)生法律效力。追認權是被代理人的一項權利,即被代理人有權作出追認,也可以拒絕追認,如果被代理人明確的表示拒絕追認,那么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就不能對被代理人產(chǎn)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