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訂立過程中有哪些責任
締約的各方當事人基于相互信任,花費時間、精力和金錢進行合同的談判,雙方都應該誠實守信,負有法定的誠信義務。協(xié)商成本是合同所必須的,最后達不成協(xié)議,也是可以預料和常態(tài)的風險,但是如果是非正常的惡意磋商(具有過錯),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那么不誠信的當事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上稱之為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法》第43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shù)厥褂谩P孤痘蛘卟徽數(shù)厥褂迷撋虡I(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方式
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
(一)返還財產(chǎn)。即因締約過失致使合同被法院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全部返還給受損失一方。如果雙方均已給付財產(chǎn)的,應由雙方相互返還,剩余部分由締約過失方再作返還。
(二)折價補償。在合同被確認元效或被撤銷后,締約過失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已毀損、滅失而不能返還或因情勢變遷已沒有返還必要的,應對該財產(chǎn)按當時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或市場價格予以折價補償,以彌補以方所遭受的損失。
(三)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締約過失責任方式中適用最廣的責任形式。當事人一方因締約過失,不論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無效,還是被變更或被撤銷,只要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即應依法予以賠償,以填補相對方的損失。所謂信賴利益的損失,是指元過錯的當事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對方締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而千百萬的損失。這一責任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返還財產(chǎn)或折價補償合并適用。
(四)各擔其責。即締約雙方如果都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過錯行為,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并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