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合同的免責事由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xiàn)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和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義務人將被免除履行義務,這些法定的免責條件和約定的免責事由,稱之為免責事由。根據(jù)我國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違約的免責事由有以下幾種: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地震、海嘯等。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債務人不負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沿海城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一些發(fā)展商通過舉證臺風天氣而主張免除逾期交房的責任,這種該主張不能成立。理由是,我國沿海地區(qū)每年都會有臺風天氣,雖然每次的臺風天氣何時發(fā)作不能預見,但每年臺風天氣的總數(shù)是確定的,而且是可以預測到的,由于商品樓房的建設周期長,發(fā)展商應合理地與購房方簽訂交付房屋的時間,而不能以臺風天氣主張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2、特別規(guī)定或約定。合同訂立時,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有免責條款的,當發(fā)生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又符合這些免責條款時,可以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3、對方有過錯。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是由于對方的過錯導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一方不僅可以免負責任,而且有權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保證責任減免事由有哪些
保證人減免保證責任的原因有主債務部分消滅、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減輕保證責任和債權人接受物的擔保,有可能減輕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結合《擔保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物權法》,保證人減免保證責任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1、主債務部分消滅。
保證債務具有附從性,其范圍和強度隨主債務的消滅而消滅,在主債務歸于消滅的范圍內,應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2、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減輕保證責任。
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可以自行設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也可以變更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在保證合同成立后,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減輕保證人責任的,保證人在新約定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接受物的擔保,有可能減輕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物的擔保是指以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形式提供的擔保。此處,《物權法》對《擔保法》中確定的“物保優(yōu)于債?!钡囊?guī)定進行了修正。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庇纱丝梢姡跓o特別約定情形下,若新增的物的擔保來自債務人,則保證人當然在此范圍內減免保證責任;但若物的擔保來自債務人以外的人,由于債權人有選擇權,則此時保證人僅有減免保證責任的一種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