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詐騙行為怎么認定
1、合同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問題,“非法占有目的”屬于主觀方面問題。這一問題的焦點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什么時候產生,是否必須在合同簽訂的當時就有,還是可以在合同簽訂后產生,常見的“借雞下蛋”的行為如何認定,從理論上講,犯罪行為實施的當時,必須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經濟合同,以欺騙手段,實施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應當是直接故意,過失和間接故意不能構成本罪。所以一般都以簽訂合同時,就有犯罪故意認定。但在事實上如果有的證據(jù)確實能確定是“借雞下蛋”的事實,應當按照民事欺詐處理。
2、合同詐騙罪中“合同”認定問題,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的性質認定,原則上應當掌握在適用我國現(xiàn)行《合同法》的合同范圍。合同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橐?、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所以常見的有債權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土地使用轉讓合同等民事合同。一些不直接發(fā)生債權關系的如合伙合同、聯(lián)營合同、承包合同等也應當在內,因為該類合同侵害的客體應當是市場經濟秩序。
二、合同詐騙種類有哪些
1、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誘騙對方當事人與其簽訂合同,從而騙取財物的行為。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也無履行意圖,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行為。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種詐騙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