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如何承擔責任
在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發(fā)生以后,根據《合同法》第107條關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非違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只需舉證證明違約方的行為不符合合同的規(guī)定,無需證明違約方主觀上具有過錯,因此,《合同法》是將嚴格責任原則作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
二、違約責任有哪些免責事由
《合同法》雖然采取嚴格責任原則,但并不意味著違約方在任何情況下均須對其違約行為負責。在法律規(guī)定有免責條件或當事人以約定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情況下,違約方也可能不承擔違約責任或只承擔部分違約責任?!逗贤ā芬?guī)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有三種:
(一)不可杭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包括以下情形:第一,自然災害。這類不可抗力事件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旱災、地震、水災、火災、風災等。第二,政府行為。指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因政府頒發(fā)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同時包括戰(zhàn)爭行為;第三,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根據《合同法》第117條的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二)合理損耗
《合同法》第311條規(guī)定,承運人能證明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是貨物本身的白然性質或合理損耗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一免責事由意在平衡承運人與貨主間的利益關系,由貨主負擔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合理損耗所導致的損失。
(三)債權人的過錯
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如《合同法》第311條規(guī)定,由于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毀損、滅失的,承運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