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責任期限有多久
對于連帶責任保證而言,在此期間內,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屆滿后才提出該要求,則保證人無須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期限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存續(xù)時間。《擔保法》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對于一般保證而言,保證期間是對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限要求,如果符合此時限要求,則債務人被強制執(zhí)行后,債權人仍得就未實現的債權向保證人提出請求;超過此限,債務人雖不得因此拒絕債權人請求,但債權人無法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主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間如何處理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在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
在債務人仍然不履行時,債權人應當給債務人留出一定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屆滿時開始計算保證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