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代位權的程序
代位權的行使,需要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要在對有關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全面了解的基礎上,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債務人在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不得再為妨害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處分權,包括不得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而且應參加訴訟。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享有債務人對債權人的一切抗辯權。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結合我國民法的權利類型,本文認為以下權利可以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1、債權:包括合同債權、不當?shù)美颠€請求權、無因管理所生之債權、侵權行為產(chǎn)生之債權等;
2、物權: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
3、形成權:如選擇之債的選擇權、買回權、低銷權等;
4、代位權:如果債務人本人作為第三人的債權人享有代位權,但怠于行使該權利,從而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同樣該代位權也可以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
5、訴訟法上的權利或公法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時效的權利、代位提起訴訟的權利、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和各種登記請求權等。
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以下兩種權利為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1、非財產(chǎn)性的權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權利,如,監(jiān)督權、離婚權等;
2、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chǎn)權: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權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權利,不可代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