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間人履行告知義務注意事項
這是居間人在中承擔的主要義務,這樣規(guī)定,是由于在指示居間中,對于關于訂約的有關事項,如相對人的信用狀況,相對人將用于交易的標的物的存續(xù)狀況等,居間人應就其所知如實向委托人報告。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居間人對于相對人,并不負有報告委托人有關情況的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居間人應將有關訂約的事項向各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也就是說,不僅應將相對人的情況報告給委托人,而且也應將委托人的情況報告給相對人。不論是居間人是同時受相對人的委托,還是未受相對人的委托,居間人均負有向委托人和相對人雙方報告的義務?;诖?,媒介居間人的報酬原則上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即委托人和相對人平均分攤。
居間合同的性質是一種提供服務的合同,委托人與居間人訂約的目的就是依合同實施中介服務,只有忠實報告義務才能達到中介服務的目的。
二、居間人不能從事什么活動
1、對明顯無支付能力或者沒有訂約能力的委托人,不得接受委托,為其從事居間活動。
2、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業(yè)秘密,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會得知委托人的商業(yè)秘密,如委托人的資信情況,供貨及銷售情況,客戶的分布情況等,居間人無論是在從事居間活動過程中,或者是在居間行為結束后,都不得向外泄露有關情況,更不允許將這些情況泄露給當事人的競爭對手,否則,就構成侵權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隱名義務,如果委托人指示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名稱告知交易的第三人,居間人就負有相應的隱名義務。否則,居間人應向作出該指示的委托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居間人的此項義務,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前的義務,委托人與訂立合同時,雙方姓名、名稱已經(jīng)公開,居間人為委托人隱名的義務即告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