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紀人如何履行委托指示
1、如果行紀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jīng)委托人同意。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的,則屬于違反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可以不承認該買賣對其發(fā)生效力。但如果行紀人愿意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fā)生效力。
2、如果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依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guī)定確定;如仍不能確定的,則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3、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必須遵守執(zhí)行。
二、行紀人不履行義務的后果
行紀人須以自己的名義代委托人進行交易活動,所以其代委托人所為的交易行為的效力,并不直接對委托人發(fā)生,而是由行紀人自己直接承擔該交易行為產(chǎn)生的權(quán)利義務,行紀人自己處于交易關系當事人地位。該交易行為的相對人須向行紀人而不是向委托人履行債務,然后再由行紀人將交易的結(jié)果移轉(zhuǎn)給委托人。行紀人在該交易的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應當自己直接向委托人履行相應的義務,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習慣的除外。
因此,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quán)利、承擔義務。這里行紀人與第三人是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果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其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