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又稱為“契約不履行的抗辯權”,是指在法律或合同未規(guī)定或約定哪一方當事人應先為履行的前提下,雙務合同任一方當事人在對方開始履行或提出履行之前,可拒絕履行己方所負擔合同義務的權利。
同時履行的抗辯權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權利,是古老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原則在現代合同關系上的反映。
大陸法系各國合同法對此均有規(guī)定,英美合同法則相應概括為“相互義務原則”。
二、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情形
雖然各種違約形態(tài)均可以異致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但這并不意味著只要一方的行為構成違約,且無論違約的性質、程度和后果如何,對方均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為了防止該抗辯權的濫用,一般認為,下列情形同時履行抗辯權不予適用。
(一)合同雙方所負義務無牽連性或對價關系。如果根據合同的性質或約定,合同雙方所負之義務是彼此獨立的、無牽連關系,則一方違反某項義務,不能成為對方拒絕履行自己義務的理由。在下列場合,可以認為合同義務不具有牽連關系或對價關系:
(1)在混合合同中,合同規(guī)定了數項債務,各個債務的性質是不同的,例如某個合同中將買賣、租賃的有關條款均規(guī)定在一起,各個條款之間在性質上是不同的。
(2)合同規(guī)定了數個義務,各個義務之間是彼此獨立的。
(3)合同中的主要義務與附隨義務之間不具有對價關系。但如果附隨義務的履行直接影響主要義務的履行以及合同目的的實現,則可以認為其間存在對價關系??傊绾未_定雙方義務是否具有牽連關系或對價關系,應當依據當事人的意思、合同的規(guī)定,并參考交易慣例等綜合考量。
(二)依誠實信用原則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誠信原則之要義在于,其要求雙方當事人應負相互協(xié)力、保護、協(xié)助、忠實、保密等義務;其重要功能在于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該原則的利益均衡原則在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適用中的體現為:應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解釋,在一方違約時,對方是否有權拒絕接受違約方的履行,并是否有權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一般認為,如果一方交付的標的物數量不足,但是該不足的數量甚微,或交付的標的物瑕疵極其輕微,無明顯損害于對方,或一方違約并不影響對方的履行時,則對方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接受履行并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三)法律或合同規(guī)定一方負有先履行的義務。如果法律、合同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負有先行履行的義務,則意味著法律、合同確定了履行順序,當事人必須按照該順序履行其義務,負有先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得要求對方同時履行,后履行一方沒有同時履行的義務,因此不發(fā)生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問題。對此,我國合同法第67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雖然合同一方當事人負有提前履行的義務,但是其極有可能得不到對方的履行,對于這種情形,合同法為保障其利益,另在第68條和第69條中設置了不安抗辯權制度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