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后果
行使不安抗辯權,舉證責任在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該當事人應當有證據(jù)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如果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錯誤,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使不安抗辯權可引起兩種法律后果: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使對方當事人采取相應的措施。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當事人未提供適當?shù)膿;蛘咴诤侠淼钠谙迌任椿謴吐男心芰?,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則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二、權利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義務
由于不安抗辯權的行使關系到合同能否如期履行,也關系到后履行方的利益,因此,為了防止一方當事人濫用不安抗辯權,逃避合同債務的履行,法律也規(guī)定了權利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義務,包括:
1、舉證義務。
即權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權時,須有對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確切證據(jù), 不能憑空推測或根據(jù)臆想而斷定對方不能或不會對待履行,否則即應負違約責任?!逗贤ā返?8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边@一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當事人任意借口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自己先履行合同。
2、通知義務。
即權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權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以避免對方遭受利益損失,并使對方得以及時提供履行擔保。這樣也便于雙方獲此通知后積極準備提供適當擔保,使先履行的一方恢復履行合同、因此,《合同法》第69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據(jù)本法第68條的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如果沒有及時作出通知甚至根本未作出通知,表明先履行的一方并沒有正當行使抗辯權,將有可能構成違約、
不安抗辯權,又稱為先履行抗辯權、保證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根據(jù)合同約定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之虞時,在對方?jīng)]有對待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暫時中止履行。
對以上兩種義務,一種觀點稱為是先履行一方承擔的附隨義務,另一種觀點主張這不是先履行一方的附隨義務,而是其負有的法定義務。我們認為將其認為是法定義務比較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