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保證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商業(yè)信譽,以及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為了兼顧后給付義務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時提供適當擔保,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應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該通知的內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先給付義務人并負有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義務。
先給付義務人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可使后給付義務人盡量減少損害,及時地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以消除不安抗辯權,使先給付義務人履行其義務。
二、不安抗辯權的特征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具有以下特征:
1、不安抗辯權具有形成權的性質。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不必向任何人提出請求,一方當事人只要認為自己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已具備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時,即可單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在性質上可歸屬于民法上的形成權。
2、不安抗辯權行使后果具有不確定性。
一方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當事人提供了適當的擔?;蛘呋謴土寺男心芰υ敢饫^續(xù)履行,則應當恢復履行;反之,則一方當事人即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須受一定的限制。
不安抗辯權必須是在雙務合同中先給付義務人認為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時才能行使,否則濫用不安抗辯權勢必會被追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