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成立是指什么
合同成立,指當事人經歷要約、承諾,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其構成要件:一是有雙方當事人;二是有訂立合同的目的;三是意思表示一致。就合同成立應注意:
1、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內容上,僅要求就合同價格等主要條款達成合意,而不要求就合同所有條款達成一致。
2、在與合同生效的關系上,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里“依法成立”則意味著合同成立必須具備生效要件,才能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只有在合同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程序合法的前提下,一個成立的合同,才是一個生效的合同。
(3)合同的成立是區(qū)分合同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訂約失敗,造成他方損失的,過失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合同關系尚不存在,這種賠償責任只能屬于締約過失責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一方違反合同的,才會發(fā)生合同的違約責任。
二、合同成立與合同訂立的區(qū)別
合同的訂立與合同的成立是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的:合同訂立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和前提,沒有合同的訂立,也就不會有具體合同的成立;合同訂立是當事人為訂約而進行相互協(xié)商的全過程,而合同的成立僅是締約當事人達成合意的狀態(tài);合同的訂立可有合同成立與不成立兩種后果,而合同成立僅是合同訂立的積極后果。《合同法》第44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薄胺伞⑿姓ㄒ?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可見,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雖為不同的概念,但兩者是密切聯(lián)系的。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基礎,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過程的成功結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訂立失敗,不發(fā)生具體合同,也就無所謂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問題。
(2)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條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會發(fā)生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合同沒有成立,當然也就談不上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