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保證人的權利有哪些
(一)先訴抗辯權。在一般保證合同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連帶保證合同中,保證人不享有這項權利。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chǎn)訴請強制執(zhí)行,只有在主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保證人才應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未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chǎn)訴請強制執(zhí)行而直接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則保證人就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二)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臺灣地區(qū)民法第742條第2項規(guī)定,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放棄這些權利,保證人仍可以行使。我國擔保法第20條作了相同的規(guī)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背蜂N權與抵銷權是主債務人所享有的與抗辯權相類似的防御性權利,保證人也有權行使。
(三)催告抗辯權。催告抗辯權對保護保證人權利是十分有好處的,同時,它也能督促債權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積極地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這也有利于鼓勵交易,減輕當事人以及法院的負擔,否則,如都由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之后再由保證人向主債務人追償,這無疑浪費了當事人的時間、精力和其他成本,影響了交易的進一步發(fā)展,如形成訴訟,也是兩個訴訟,增加了法院的負擔。
(四)基于一般債務人的權利。保證債務是從債務,但也是一種債務,有其相對的獨立性,所以,一般債務人應享有的權利,保證人也應享有。如保證債務已消滅的抗辯、保證債務未生效的抗辯或是未屆清償期的抗辯,等等。
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nèi)不行使權利,持續(xù)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也就是說,當案件經(jīng)過一審、二審最終發(fā)生法律效力時,應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一般來說,應當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