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與違約金有哪些不同
定金和違約金都是一方應給付對方的一定款項,都有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但存在以下區(qū)別:
1、定金須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違約金只能在發(fā)生違約行為以后給付
2、定金有預先給付作用,而違約金則沒有
3、定金主要起擔保作用,而違約金主要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形式
4、定金一般是約定的(法定的甚少),而違約金則既可以是法定的,又可以是約定的。
5、定金常為固定金額,而違約金常是確定的一定的比例。
二、定金與違約金能否并用
定金與違約金不可并用。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
我國合同法第115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另一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根據這一規(guī)定,定金具有雙重屬性,既是一種擔保形式,又可作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根據定金罰則,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在很大程度上會促使當事人信守承諾,認真履行合同,定金因此起到了較好的擔保效果。同時,違約方喪失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無疑是其違約后所承擔的法律后果,因此,定金可以說是一種變相的違約金形式?!逗贤ā芬?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理由即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