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銷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購銷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規(guī)定如下: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二、保證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在司法實踐中,因為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被告住所地的確定做出了詳盡具體的規(guī)定,因而比較容易確定且無異議。但對合同履行地就存在一些分歧,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做法。而合同履行地有事關管轄法院的確定,對當事人的訴訟和實體權利都可能發(fā)生重要的影響,因此很有必要對保證合同履行地做出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
縱觀我國合同法和擔保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沒有對保證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做出規(guī)定。我們認為,針對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時候,適用相關的法學理論是最恰當?shù)淖龇?。法學界對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觀點一致,沒有任何分歧,在擔保法第17、18條對此也有明確闡述,故可確定保證合同是被保證的合同即主合同的從合同。依據(jù)傳統(tǒng)民法理論,從物的歸屬依賴于主物,也適用于保證合同和主合同關系的處理。所以筆者認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地應該和主合同的履行地一致,理由有三:
1、據(jù)擔保設立的原意,是為了給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提供保證。如果主債務人履行了債務,那么主債權就得以實現(xiàn),保證的設立就沒有發(fā)揮實際作用;如果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才由保證人來代替主債務人來向債權人履行。這正表現(xiàn)了保證合同的附屬性,即保證人是第二位的債務人。
依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合同履行的標的是金錢的,接受履行的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而保證合同一般是借款合同和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保證人所保證的就是主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履行的標的就是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因此保證合同的履行地就是債權人所在地。
2、果保證合同所保證的主債務人不履行合同,保證人代為履行,就履行本身也就構成保證合同的履行內容,而履行的標的一般是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這本身也是一個合同關系,因此應該受合同法的約束。依據(jù)合同法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保證合同的履行地仍然是債權人所在地。
3、保證合同的履行地確定在債權人所在地,便于債權人行使權利,符合保證合同設立的原意,有利于督促保證人和主債務人履行債務,從而促進經濟的穩(wěn)定發(fā)展和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