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欺詐
我國民事法律所定義的合同欺詐行為,是指簽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意告之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常見的合同欺詐有以下情形:
1、不具備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卻與對方以平等主體簽訂合同,常見的是不具備法人資格卻以法人資格簽約,發(fā)生經濟糾紛后,訂立合同者不出面,卻以另一位所謂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出面周旋,裝聾作啞,拖延敷衍。
2、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卻與對方簽訂大額合同,套取資金和物資。
3、“皮包公司”和“作坊企業(yè)”夸大字號,欺騙對方。如有的企業(yè)只是一個小作坊,卻掛靠知名企業(yè)或行政機關,給人造成假象,引透對方簽訂大額合同。
4、設置語言陷阱,讓對方有口難言。在合同條款的語言表述上,有的故意留下歧義,在簽約時作一種解釋,在履行時又作另一種解釋,讓對方打不得官司告不得狀。
5、故意設優(yōu)惠條款,引誘對方自投羅網。有的合同一方提出的條件很透人,讓對方覺得有大利可圖,于是在其他方面放松戒備,上當受騙。
6、采取突然變更合同條款的方式,讓對方措手不及;或訂立明知對方不能履行的合同,以獲取違約金或賠償金。有的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先設立可以變更的條款,然后在估計對方不能隨之變更時突然提出變更關鍵條款,使對方進退兩難。有的明知對方無法履行合同,便加大違約或賠償責任。待對方簽約后,索取大額的賠償金和違約金。
二、構成合同欺詐要滿足哪些條件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構成合同欺詐要滿足下列條件:
1、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并以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為目的。合同欺詐的主觀故意同時包含了兩層意思,即故意地為不真實之表示行為和故意地使相對人因此而陷入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合同欺詐的成立,兩層意思缺一不可。實踐中,行為人已有以不真實情況而為表示的行為,且已引起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但行為人卻并不知道自己的表示行為是不真實的;或者行為人雖然明知自己所表示之事項為不真實或夸大,但僅為引起對方的興趣和注意,而并無使其陷入錯誤而為意思的目的,均不屬于欺詐。
2、在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行為人具有告之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的客觀表現。行為人既可表現為作為的方式,也可表現為本應作為而不作為的方式。
3、相對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對合同內容及其它重要情況產生認識缺陷。而這種錯誤認識是因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相對人的錯誤與行為人的欺詐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4、相對人因錯誤認識而為意思表示,與行為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錯誤的意思表示是以錯誤的認識為直接動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