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
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是過錯責任原則,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致使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應以其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要件及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jù)。這里包括兩層含義:
1、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主觀過錯作為過錯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即確定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不僅要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致使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而且締約方主觀上有過錯。
2、這種過錯必須與信賴利益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以此來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范圍。
二、締約過失可以免責嗎
不可以。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當事人雙方必須有締約行為,即這種行為發(fā)生在合同訂立階段;當事人一方必須違背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的法定義務,即先合同義務;主觀上必須當事人一方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客觀上須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受到損失;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與另一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之間須有因果關系。
締約過失責任沒有免責事由,在締約過程中只有雙方人存在混合過錯的情況下才存在減輕責任的可能,即雙方在締約過程都有過錯造成了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才可以減輕另一方的締約過錯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責任形式只能是賠償損失,依合同法第4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