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嗎
不是。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達方式,作為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載體,對合同的效力產(chǎn)生一定的影響。合同的形式可以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nèi)容的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不能當然認定其為無效。根據(jù)立法精神,對合同書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于證據(jù)上的考慮,以便更容易地解決這類合同糾紛。也就是說,這里的“應當”不同于“必須”,即使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也成立。
二、書面形式合同必須蓋章嗎
(1)如果一方當事人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應認定合同成立。這說明法律上認可先履行后補簽合同的這種情況。此時當然不能從補簽書面合同簽字蓋章時算合同成立,而應從實際履行對方接受時算起。
(2)如果一方未履行主要義務或?qū)Ψ骄芙^接受履行的,應認定合同不成立。
(3)合同中約定合同自簽字和蓋章后成立,如果只是簽了字或只是蓋了章,合同是否成立?還應考慮實際履行情況,不應糾纏于形式問題。當事人不能以和、或一字之差來詭辯鉆空子,主張合同不成立,逃避承擔責任。按照《合同法》第32條規(guī)定精神,合同成立簽字蓋章只要一種就行,只有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未蓋章,合同也應當認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