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間合同的特征
居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間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委托業(yè)務的范圍和具體要求進行業(yè)務活動的。
(2)居間人聯(lián)系介紹活動的目的是為了使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訂立合同,并為此創(chuàng)造條件,但居間人不參予合同的訂立,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代理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居間合同應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委托人應在居間活動取得一定成果后,向居間人支付一定的報酬和從事居間活動所支付的費用。
(4)居間人必須恪守誠信用的原則,忠實于委托人的利益,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從事活動,認真負責地執(zhí)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務,積極協(xié)助雙方當事人成交,不得弄虛作假,與第三人串通欺騙委托人,因此給委托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5)居間人可做為中間人,來往于委托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傳達對方意思,撮合雙方簽訂合同,居間人不得參予委托人與第三人的個體商洽活動,這也是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之間的重要區(qū)別。
二、居間人欺騙委托人怎么辦
居間人負有如實向委托人報告關于訂立合同有關事項的義務。有關事項包括相對人的資信情況、生產能力、產品質量、產品數(shù)量、產品規(guī)格等情況。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居間人要將自己所知道的情況如實向委托人報告,不能為了達到獲得傭金的一己之私,而向委托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欺騙委托人,以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不能要求支付報酬,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居間人明知第三人的標的物有瑕疵,卻故意向委托人隱瞞真實情況,使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了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由居間人賠償;如果是第三人故意隱瞞標的物有瑕疵的情況,居間人確實不知的情況下,則由第三人向委托人承擔責任。還有就是居間人與第三人或者一方委托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委托人利益的,在這種情況下,委托人可以主張其與第三人或者對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無效,同時,既可以要求第三人或者對方當事人,也可以要求居間人對其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