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間合同訂立注意事項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訂立居間合同應當注意以下的問題:
1、委托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所委托居間從事的活動內(nèi)容,包括種類、范圍和要達到的要求,給付酬金的數(shù)額、方式和時間。
2、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說明自己能夠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條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項。
3、合同中應當訂明違約責任條款。居間人不盡職守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委托人的損失。居間人對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機會負有保密的義務。
4、居間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規(guī)應當對居間人的資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間人具有相應的知識、能力和從業(yè)條件,并規(guī)定國家機關、領導干部等有特殊職權(quán)的人不得作為居間人從事居間交易。
二、居間人不得從事哪些活動
1、對明顯無支付能力或者沒有訂約能力的委托人,不得接受委托,為其從事居間活動。
2、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業(yè)秘密。
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會得知委托人的商業(yè)秘密,如委托人的資信情況,供貨及銷售情況,客戶的分布情況等,居間人無論是在從事居間活動過程中,或者是在居間行為結(jié)束后,都不得向外泄露有關情況,更不允許將這些情況泄露給當事人的競爭對手,否則,就構(gòu)成侵權(quán)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3、隱名義務。
如果委托人指示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名稱告知交易的第三人,居間人就負有相應的隱名義務。否則,居間人應向作出該指示的委托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居間人的此項義務,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前的義務,委托人與訂立合同時,雙方姓名、名稱已經(jīng)公開,居間人為委托人隱名的義務即告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