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間合同的特點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居間合同的特點:
1、居間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
大多數(shù)國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論上都承認居間合同是一種獨立的典型合同。居間有利于促進交易,在民間大量存在,因此,合同法明確把居間合同規(guī)定為一種獨立的有名合同。
2、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間合同中的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報酬,作為對居間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活動的報償,居間人以收取從事居間活動的報酬為其營業(yè);如果沒有報酬,就不是居間合同,所以說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居間合同只要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當事人和現(xiàn)實交付為成立生效要件,所以居間合同為諾成合同。居間合同的成立也無需采用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采用口頭、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應遵循有關商業(yè)習慣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習慣,因此,居間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居間合同標的是行為,具有居間性。
居間合同的目的是居間人為委托人提供服務,這種服務表現(xiàn)為報告訂約的機會,為訂約提供媒介。所謂報告訂約機會,是指居間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尋覓及指示可與委托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從而為委托人訂約提供機會。為訂約提供媒介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斡旋于雙方當事人之間,從而促成雙方的交易,所以說居間合同的標的是行為。在居間人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提供媒介的過程中,居間人僅是一個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對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間人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的談判,在決定交易雙方權利義務內(nèi)容上并不體現(xiàn)居間人的意思,這些特征體現(xiàn)了居間合同的居間性。
4、居間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居間合同的一方主體居間人具有特殊性,居間人必須具備合法的法律資格,只有經(jīng)過工商部門核準登記可以從事居間營業(yè)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為居間人。居間人應具備相應的法律和專業(yè)業(yè)務知識、能力、經(jīng)驗和信息。法律應規(guī)定機關法人、領導干部等有特殊職權的人不得從事居間活動。
5、居間合同的居間報酬有不確定性。
居間報酬的不確定性是指在居間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給付義務的履行具有不確定性。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居間活動達到目的,委托人才負給付報酬的義務;而居間人的居間活動達不到目的,委托人不負給付報酬的義務。居間人的居間活動能否達到目的,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交易能否成功,不是完全可由居間人的意志決定的,有著不確定性,居間活動或許成功,或許失敗。因此,委托人的給付義務是否須履行,也是不確定的。
二、居間合同發(fā)生的情形有哪些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居間合同的基礎是委托合同。居間合同的發(fā)生有以下兩種情形:
1、委托人主動找居間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記的求租人中為其找到了合適的人選一丙,丙是作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費(傭金),按我國目前此類居間合同的交易習慣,傭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2、居間人主動找委托人。居間人往往信息靈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賣,而急需購買此物的乙卻不知道,甲向乙報告了訂立合同的信息,并為乙訂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使乙如愿在某地購買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傭金。
以上兩種居間合同的基礎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種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種情形盡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終乙轉化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