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償委托合同的損失賠償責任
委托合同也叫委任合同,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托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同意為其處理的契約。委托他方處理事務的人為委托人,同意為其處理事務的人為受托人。根據受托人是否收取報酬可以將委托合同分為有償委托合同和無償委托合同。
當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過程中,可能造成的損害有以下幾種情況: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給第三人造成損害;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給委托人造成損害;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因委托人指示不當?shù)仍颍o受托人造成損害;受托人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財產,委托人造成損失。
最后一種損害是受托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造成的,自然應當由受托人予以賠償。前3種均是為委托人利益而造成的損害,涉及到委托合同的損害賠償問題,應當分情況認真研究。
第一種情況,實際上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
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中致人損害的,原則上應當由受托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務或者指示中有過失的,委托人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種情況和第三種情況下的賠償屬于違約損害賠償,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賠償責任,即:損害是由誰的過錯造成的,誰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過錯,就是指對應負注意義務的違反。
委托人的過錯就是委托他人辦理事務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包括委托人指示不當和對損害應當預見但因疏忽而沒能預見。
受托人的過錯就是違反了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應盡的義務,受托人越權而造成委托人損失是過錯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受托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認為因委托合同是有償還是無償而不同。受托人有報酬時,處理委托事務負有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無償處理委托事務的,負有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義務。也就是說在無償委托的情況下,受托人對損失的發(fā)生具有重大過失時才負賠償責任。而在有償委托的情況下,受托人具有一般過失,就應當負賠償責任。
二、合同中受托人的義務
(一)依約親自辦理委托事務。
這是受托人最為重要的義務。依約親自辦理委托事務有兩層含義:
1、受托人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實地在授權范圍內辦理委托事務,不得違背、曲解和擅自變更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超越權限辦理委托事務。在情勢變更或情況緊急的情形下,為委托人的利益著想,受托人可以出于善意變更委托人的指示,但應當將變更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無論有無報酬,受托人都要認真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想方設法完成委托事務。
2、委托關系是基于相互信任而產生的,因此,受托人應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只有在委托人特別授權或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利益而不得已時,受托人才可將接受的委托任務轉托他人處理,這在法律上稱為“轉委托”。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未經委托人同意而轉委托的,受托人須就自己的轉委托行為以及所轉托的第三人的行為對委托人負責。
(二)報告有關委托情況義務。
受托人應按委托人的要求,隨時或者定期報告受托事務的進展情況。受托事務終了或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將處理受托事務的經過和處理結果報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證明文件。尤其是在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務終了時,作委托事務結果的報告是受托人的法定義務,不論委托人是否請求,受托人不及時報告的,都要承擔違約責任。當然,雙方在委托合同中對報告義務作特別約定,減輕受托人的報告義務的,如果委托人不要求報告,則受托人不必報告。
(三)交付財務和轉移利益的義務。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所得到的財產,包括金錢、實物及由此產生的孳息,都應當轉交給委托人。關于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受托人依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交付。受托人未經委托人同意而擅自挪用其利益的,應向委托人支付自挪用時起的利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從第三人處取得利益直接歸屬委托人;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從第三人處取得利益,應當按約定將取得的權利移交給委托人,移交的方法,視所移交的權利的種類而定。
(四)提前告知解除委托合同和在特殊情形下繼續(xù)委托事務的義務。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權隨時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如受托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受托人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委托人。如果不適時或采取的方式不合理,使委托人無法將事務及時交給第三人處理并因此受損,受托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委托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繼承人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xù)委托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