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托人不履行報告義務的認定
《合同法》第401條規(guī)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边@一規(guī)定確立了受托人的兩種報告義務:
第一,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的過程中,有義務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
委托人負擔的這種報告義務,不以委托合同中有明文規(guī)定為限。即便委托合同中沒有規(guī)定受托人的報告義務,基于委托合同的性質以及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信賴關系,委托人也有權要求受托人隨時或定期向自己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當然,委托人的這種要求不得對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造成妨礙。因受托人違反報告義務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然,受托人雖然違反報告義務,但若未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那么除委托合同中另有約定的以外,受托人即無需對委托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在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有義務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辦理的結果。
此所謂委托合同的終止,既包括委托合同因委托事務處理完畢而終止,也包括委托合同因其他原因而終止。這一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不以委托合同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為限。不論委托事務是否處理完畢,只要委托合同因故終止,受托人就有義務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受托人因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未能及時向委托人履行這種報告義務的,如果給委托人造成了經濟損失,則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委托合同中的另行委托
另行委托,也稱重復委托,也指將同一委托事務先后以兩個委托合同委托給兩個受托人。
委托合同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因此除非經受托人事先同意,原則上不允許重復委托。
這樣規(guī)定是因為重復委托在多個受托人之間對委托事務的處理經常會發(fā)生相互沖突、相互排斥的情形,從而給受托人帶來不便甚至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