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人的義務包括哪些
依《合同法》第369條規(guī)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應盡的義務。為此,保管人應:
(一)保管人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不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將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損,在這種情況下,保管人為了維護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變保管場所或方法。
(二)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三)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應當對保管物盡相當?shù)淖⒁猓恢掠谑贡9芪镆蜃约旱谋9懿簧贫鴼p滅失。一般情況下,保管合同為無償時,保管人對保管物應當盡與保管自己物品同樣的注意;保管合同為有償時,保管人對保管物應當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四)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執(zhí)行;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保管物的性質(zhì)、合同的目的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保管場所和方法。
(五)親自保管保管物的義務。根據(jù)《合同法》第371條規(guī)定,保管人須親自為保管行為,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不得將保管義務轉(zhuǎn)托給他人履行。
二、寄存人應該怎樣支付保管費
依《合同法》第379條規(guī)定,有償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應按以下辦法支付保管費:
(一)寄存人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費用,這包括保管人的報酬,也包括保管人為保管保管物所支付的必要費用。
(二)對保管費用的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又依法不能確定的,寄存人應當在領(lǐng)取保管物的同時將保管費用支付給保管人。
(三)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用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