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登記形式的效力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規(guī)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建設部頒布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3條規(guī)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第16條規(guī)定,房屋租賃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頒發(fā)《房屋租賃證》。
可見,我國實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但是房屋租賃的登記備案不能影響租賃合同的生效。從登記備案的立法目的來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制度,主要是防止國家稅費流失和防止當事人非法出租房屋,另一個目的則是因為房屋等不動產的交易(包括出租),或設定物權應向社會公示,以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從登記機關對合同審查來看,主要是審查合同的主、客體是否合法,合同內容是否合法,是否按規(guī)定繳納了稅費等,因此登記備案是行政機關的事后審查行為,其本身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而且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均未規(guī)定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后才生效。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但未規(guī)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此,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就沒有法律效力的說法是錯誤的。
但是,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你補辦手續(xù)并要處以罰款是有依據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32條規(guī)定,不登記備案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xù),并可處以罰款。
二、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應注意什么
(一)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二)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fā)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這里需要區(qū)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
(三)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fā)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