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當事人如何實現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根據這一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表現為: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平等。按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任何公民,只要一出生,其民事權利能力均相同,不存在一些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多于另一些公民的情況。除特殊的民事主體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外,都可以通過合同形式建立民事法法律關系。
(2)不同民事主體之間建立民事法律關系時,其法律地位也相同,不存在國有高于私有、集體高于個體、法人組織高于非法人組織的情況。即使國家機關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時,其法律地位也同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一樣都是相同的。
(3)各種民事主體要通過合同形式建立民事法律關系,都應當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達成一致,如果不能達成一致該民事法律關系就不能建立。如果一方試圖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該行為就不會產生法律效力。
二、怎么認定合同簽訂過程中的顯失公平
認定顯失公平很難有個量化的標準,這只能根據不同的案情、不同的經濟環(huán)境作個案的認定。在實踐操作中,應考慮和注意以下幾點:
1、顯失公平不是僅僅偏離,而是嚴重違背正常的利潤水平。正如《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注釋所指出的: “即使價值與價格之間相當失衡,或其他因素擾亂了履行與對應履行之間的平衡,尚不足以構成重大失衡。這種失衡必須非常嚴重,以致于破壞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準則?!?/p>
2、顯失公平必須根據合同訂立時的情形判斷。若合同在訂立時權利義務并未嚴重失衡,在履行過程中。情況發(fā)生變化,導致合同顯失公平的,應根據情勢變更原則予以撤銷或變更,而不屬于顯失公平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