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即違反了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英美法系中違約責任通常被稱為違約的補救,而在大陸法系中,則被包括在債務不履行責任之中,或被視為債的效力的范疇。
違約責任制度是保障債權實現(xiàn)及債務履行的重要措施,它與合同義務有密切聯(lián)系,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產生的前提,違約責任則是合同義務不履行的結果。我國《合同法》第七章專設違約責任,規(guī)定了預期違約及實際違約等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貨運代理合同違約責任如何認定
認定雙方違約的前提是雙方均無正當理由而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如果一方當事人依法行使留置權或雙務合同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或同時履行抗辯權),雖然其行為也具有“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表象,但行使留置權或合同抗辯權構成“違法阻卻”,是正當?shù)暮戏ǖ男袨?,不能認定為雙方違約。我們認為,并不存在合法行使留置權或合同抗辯權的情況,理由如下:
1、我國《合同法》僅規(guī)定在倉儲合同、保管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特定類型的合同項下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權為物權之一種。根據(jù)物權法定原則,在法律未明確規(guī)定時,貨運代理人在貨運代理合同或委托合同項下無權行使留置權。如果貨運代理人以敦促委托人及時支付費用為目的,有意扣留單證,其行為沒有法律依據(jù)仍構成違約。
2、合同抗辯權,是指債務人用以對抗債權人請求履行權利的權利。合同抗辯權行使的法律后果:一是對方履約請求權的效力被延擱,該合同的履行中止或被拒絕;二是債務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不須承擔違約責任。但是,一方當事人行使合同抗辯權必須符合一定的構成要件。要件之一,抗辯一方所負義務與對方所負義務具有對等性。對方如已履行主給付義務而僅未履行從給付義務,抗辯一方不得拒絕履行己方的主給付義務。同樣,某項義務雖基于合同而產生,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行業(yè)習慣或通常觀念具有一定的獨立性,這種義務應及時予以履行,負有該義務的一方也不得對之主張合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