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物被轉讓了該怎么辦
抵押物在抵押權存續(xù)期間可以被轉讓,但須遵循以下幾點:
1、通知抵押權人,并將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3、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的,如果抵押已經(jīng)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zhèn)鶆杖饲鍍斊淙總鶆?,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如果抵押沒有登記,則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抵押物轉讓的法律后果
抵押擔保是不轉移物之占有對債權提供擔保,因抵押人仍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權,抵押人可以處分抵押物。在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情形下,可能會涉及同一物上并存二種物權即抵押權和受讓人的所有權。
那么,如何認定抵押人轉讓行為的效力,如何看待兩種物權之間的沖突,如何解決抵押物轉讓與抵押權人的利益、受讓人利益的矛盾,將成為無法回避的問題。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jīng)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既然抵押權在性質上屬于物權,那么就應在一定條件下賦予其應有的物權效力(優(yōu)先效力、追及效力),如認為抵押物未經(jīng)登記一概不得對抗第三人,那么必將導致抵押權得不到任何實質性的保障。一方面,法律允許用絕大多數(shù)的物品抵押,無須辦理登記即可取得抵押權;另一方面,又不給此種抵押權存在的合理的價值基礎,這必然導致邏輯上的混亂。因此,筆者認為,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種定位最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