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區(qū)分要約和要約邀請
(一)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按此規(guī)定,要約在性質上是一種意思表示,其內容是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但僅僅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尚不足以成為要約。要約是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開列欲訂立的合同條款并等待對方接受的法律行為。其要件包括:
1、須有和別人訂立合同的內容、意思,也就是說,要約須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
2、內容要具體確定,以便承諾人能不對要約作任何增加、變更直接承諾;
3、須由特定的要約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fā)出,但此點實踐中有例外,如自動售貨機、自選商場標明價格的商品沒有注明非賣品、陳列品的,屬于對不特定人發(fā)出的要約;
4、要約須到達受要約人。
(二)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約都是和訂立合同有關的意思表示。但要約以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為目的,要約邀請則以邀請對方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為目的;對要約的接受構成承諾,對要約邀請的接受只構成要約;要約是法律行為,要約人發(fā)出要約后受要約的約束,一旦要約被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通常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兩者性質不同,法律后果也不一樣,實踐中將要約認定為要約邀請,或將要約邀請認定為要約,勢必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fā)生重大影響。
二、要約生效須具備哪些要件
(一)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fā)出,一般認為,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fā)出,這個特定人就是要約人希望和他訂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于一個,也可以是幾個,但必須都是確定的。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fā)出,但出有例外,如廣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發(fā)出,因此不是要約,而是訂約提議,也稱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看到廣告后向他發(fā)出要約,但廣告中懸賞廣告是要約。
(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所謂訂立合同的意圖,是要求在要約中包含希望并已經決定和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有關價目表的寄送、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一般不能作為要約。
(三)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所謂具體確定,是指要約中應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讓受要約人看了以后可以決定是否同意訂約并作出承諾。
(四)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要約只有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約的內容,并決定是否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