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規(guī)定的違約行為有哪些
違約行為是指違反合同的義務性規(guī)定而作出的積極行為或消極不作為。違約行為主要指不履行合同的義務或履行的義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具體指拒絕履行、遲延履行、質量瑕疵等。此外,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附隨義務時,也屬違約行為。
另外,我國《合同法》還承認預期違約,即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合同當事人明確地表示或以行為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此時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違約有哪些分類
根據違約行為發(fā)生的時間,違約行為總體上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而實際違約又可分為不履行(包括根本違約和拒絕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和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而不符合約定的履行又可分為遲延履行、質量有瑕疵的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履行地點不當的履行和履行方法不當的履行)。
(一)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又叫先期違約、事先違約、提前違約、預期毀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由此在當事人之間發(fā)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一項合同法律制度。預期違約制度源于英美法。這項制度的確立可以使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降低到較低限度,并有利于保護守約方的利益,使守約方能及時解除合同,另訂其他補救合同,以實現其所期望的經濟利益,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
所以,不但美國的《統(tǒng)一商法典》明確規(guī)定了預期違約制度,而且1980年《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規(guī)定了預期違約制度。而中國《合同法》吸收和借鑒了英美法中的預期違約制度,在第108條作出了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崩碚摻绾蛯崉战缍家恢抡J可這條規(guī)定確立了預期違約制度。
(二)實際違約
1、不履行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合同當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又分為“根本違約”和“拒絕履行”。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拒絕履行又叫履行拒絕、給付拒絕,是指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不符合約定的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屆滿時,仍未履行合同債務。合同中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在債權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債務,就是遲延履行。質量有瑕疵的履行又叫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甚至因交付的產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的損害。不完全履行又叫不完全給付,是指債務人雖然以完全給付的意思為給付,但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
3、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主要是指違反法定的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的行為。如《擔保法》第49條第1款規(guī)定,“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而未告知抵押權人或受讓人的,其轉讓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