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留置權應如何實現(xiàn)
留置權人留置財產后,經過一定期限,債務人仍不給付應付款項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清償?shù)男袨?。依?jù)擔保物不可分原則,留置權人在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可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即留置權實行的范圍及于留置物的從物和留置物所生孳息,但從物須也為債權人所占有。
留置權所擔保優(yōu)先受償?shù)膫鶛喟▊鶆杖嗽瓚桓兜目铐?、利息、留置財產的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的費用及其他損失。留置物價值不足以清償時,得請求債務人補足,超過應受償范圍的,應將剩余部分價款返還給債務人。
實現(xiàn)留置權前須留有一定期間并通知債務人,以使債務人能夠在此期間內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以獲得被留置財產的返還。此期間一般由法律規(guī)定,法律未作規(guī)定的可依行業(yè)或地區(qū)習慣確定,在既無法律規(guī)定也無相應習慣時,應依民法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按瑞士民法學者對其立法的解釋,債權人未經通知而實現(xiàn)留置權時,留置權的實現(xiàn)并不因而無效,但債權人應負損害賠償?shù)牧x務。此觀點為學術界所普遍接受。
二、合同留置權如何消滅
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
(一)債權消滅的;
(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
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擔保債務的履行。債權消滅是指債權已得到滿足,留置權因此沒有存在的必要。反映了留置權以及其他擔保物權從屬性的主要特征。擔保物權隨主債的產生而產生,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
債務人為使留置權消滅,對于留置權人有提出擔保的權利,留置權人對于債務人有受償其擔保的義務,債權人的留置權因債務人為債權清償提供擔保而歸于消滅,提供擔保的優(yōu)點就在于既能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xiàn),又能使債務人可以充分利用沒有留置的財產,達到物盡其用的效果。債務人提供擔保必須要經過債權人的認可,擔保物的價值要相當于留置物的實際價值,以免造成債權人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