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產質押中的質物如何理解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所謂質物,就是動產質押法律關系的客體,即標的物。質物是由出質人移交給債權人占有的動產,質物是動產質押擔保的核心。因為質物是動產質押法律關系中用來擔保債權人債權的,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有權以質物的價值最終確保質權人的債權實現。質物必須是動產,這是國際上通行的一個原則,也是和傳統(tǒng)上的抵押權(抵押物為不動產)相區(qū)別的一個重要標志。
二、動產質押的標的物的范圍
動產質權的標的物即質物,是質押合同中約定的由出質人移交給質權人占有的動產。由于實現動產質權時,要對質物予以變價,因此,動產質權的標的物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須為可讓與的且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動產。性質上不能讓與的財產,或者雖從其性質上可讓與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為動產質權的標的物。這是因為動產質權為變價權,以不能讓與的動產為質物的,質權人無法實現其權利,不能以質物的變價受償。
第二,須為特定的動產。動產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的動產,而不能是不特定的物。對于種類物、可代替物,只有在其特定化后,才可成為質權的標的物。例如金錢,若將一定數額的金錢包封或者專門存放于一定地方(如專用的保險箱)即將其特定化,也可以成為質權的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