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同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適當履行以后可以實現(xiàn)和取得的財產(chǎn)利益,
具有如下特點:
1、未來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種未來利益,它在違約行為發(fā)生時并沒有為合同當事人所實際享有,而必須通過合同的實際履行以及合同當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實現(xiàn)。
2、期待性??傻美媸钱斒氯擞喠⒑贤瑫r期望通過合同的履行所獲得的利益,是當事人在訂約時能夠合理預見的利益。
3、現(xiàn)實性。可得利益已具備實現(xiàn)的條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會被當事人所獲得,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實現(xiàn)這一利益作了一些準備,具備了轉(zhuǎn)化為現(xiàn)實利益的基礎條件。
二、違約損害賠償包括可得利益嗎
違約損害賠償應包括可得利益。我們知道理論上通說認為違約的基本形態(tài)為四種:拒絕給付、給付不能、遲延給付和不完全給付,這四種又可歸納為兩類:不履行與不適當履行。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就是兩類分法。從違約對合同非違約一方當事人的損害程度看,不履行比不適當履行更為嚴重,理應對不履行違約的懲罰更嚴厲,對不履行違約的救濟更全面、更完備。但如果合同解除時損害賠償?shù)姆秶话傻美妫敲磸倪`約的一方當事人的角度看:
1、不履行在違約行為前的成本最低,付出最少,因為不適當履行雖然遲延給付或不完全給付,但畢竟是在履行,要履行就有投入,就有成本;
2、更重要的是,不履行在違約行為后如不能適用實際履行(強制履行)就只能解除合同,而合同解除時損害賠償?shù)姆秶话傻美?,相對不適當履行違約而言,不履行違約在違約后的賠償范圍更小,數(shù)額更小。
從非違約的一方當事人也即違約受害者的角度看:
1、不履行違約比不適當履行違約在主觀上的過錯更為明顯,盡管違約責任不考慮主觀過錯;
2、對方不履行違約對自己合法利益的損害比不適當履行違約更為嚴重,但所獲賠償卻可能更少。所以違約損害賠償應包括可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