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相互之間對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及不履行的后果產(chǎn)生爭議。對履行的情況產(chǎn)生爭議,一般是指對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是否已經(jīng)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規(guī)定發(fā)生爭執(zhí)。對不履行的情況產(chǎn)生的爭議,一般是指對于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責任應當由哪一方承擔,承擔多少所發(fā)生的爭執(zhí)。
二、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中應注意的問題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樣,有協(xié)商、調(diào)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這里,主要談談人民法院在審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時應注意的幾個具體問題。
(一)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案件的受理與管轄
凡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發(fā)生的以土地使用權租賃為標的的民事權益糾紛,均應作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審判庭或人民法院受理。
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應當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的條件,同時,還要符合該法第二十二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有關規(guī)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管轄外,當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币簿褪钦f,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中,協(xié)議選擇上述規(guī)定中的任意一個地方的人民法院為解決合同爭議的管轄法院。
(二)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
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出租人與承租人發(fā)生糾紛后,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限為2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這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如果當事人向?qū)Ψ剑▊鶆杖耍┲鲝堖^權利,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或者當事人請求有關調(diào)解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原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反之,如果當事人(權利人)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2年內(nèi),未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超過2年以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這時權利人就只享有訴權,而永遠喪失了勝訴權。
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糾紛導致的訴訟應適用特殊訴訟時效。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之規(guī)定,當事人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內(nèi)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一年而當事人又沒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有力證據(jù)的,權利人也同樣喪失了勝訴權。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若遇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則法律不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