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而害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xiàn)有債權的權利。
二、代位權的特點
(一)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zhèn)鶆杖讼騻鶆杖说膫鶆杖耍创蝹鶆杖耍┲鲝垯嗬w現(xiàn)了債的對外效力。
(二)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三)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四)代位權在內(nèi)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nèi)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zhèn)鶆杖诵惺箓鶆杖说臋嗬?,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chǎn)優(yōu)先受償。
三、代位權發(fā)生的必要條件
代位權發(fā)生的條件有四個方面:
(一)債務人對第三人事有債權,且該債權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二)需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即債務人應當而且能夠行使債權但不去行使;
(三)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
(四)需債務人已遲延履行。
債務人的債務未到期和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但債權人專為保存?zhèn)鶆杖藱嗬男袨?,如中斷時效,可以不受債務人遲延履行的限制。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且通知債務人后,債務人的權利并沒有喪失,但債務人處分機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即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其權利。倘若妨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如兔除第三人的債務,則債務人不得為之。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能因此獲得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只能與其他債權人處于同等地位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