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應注意什么
第一,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問題。首先,應當盡量維護合同的效力。合同無效情形應當適用于建設工程合同外,建設工程合同存在以下五種情形也應認定無效: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是沒有資質等級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三是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五是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除此之外,就應當盡量認定合同有效。其次,對墊資條款不作無效處理。再次,即使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合格的,也可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按照合同無效的一般處理規(guī)則,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建設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過程,就是將勞動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產品的過程,已經履行的部分,不能通過返還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tài),只能折價補償。
第二,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問題。合同的解除,一般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形式。法定解除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情形
第三,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工程質量關系到公共安全,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合同法》、《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都作出了許多具體規(guī)定。同時,建設工程質量也直接關系到工程價款的支付和修復費用的承擔
第四,建設工程結算和鑒定問題。建設工程結算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約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款。一般情況下,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雙方就應當結算。結算中,一般是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由發(fā)包人審核。實踐中有的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結算文件后遲遲不予答復或根本不予答復,以達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嚴重損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權益。
二、建設工程合同如何約定工程款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依據(jù)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jù)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約定。
約定工程價款,可選用下列一種方式:1、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2、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3、可調價格??烧{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A、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B、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C、經批準的設計變更;D、發(fā)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E、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