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時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制度設(shè)置的目的在于,因一方當事人的根本違約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實現(xiàn),對方當事人為了防止合同在違約情形下給自己造成更大的經(jīng)濟損失而采取的一種補救措施,即享有解除權(quán)的當事人采取的一種自救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損失擴大,維護自身利益。也有專家學者認為,不能簡單地認為是給予受害人一種解除合同的機會,確立根本違約制度的重要意義,主要不在于使債權(quán)人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獲得解除合同的機會。是通過根本違約制度,防止一方當事人在對方違約后,濫用解除合同的權(quán)利。
設(shè)立解除合同這一制度重在給守約方的救濟權(quán),限制權(quán)利濫用是次位的,只有先賦予了權(quán)利才談得上限制權(quán)利,要辯證地理解根本違約與解除合同兩者之間的關(guān)系。
因此,合同解除的條件是因一方當事人的根本違約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實現(xiàn)。
二、解除合同時要注意什么
合同解除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于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復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quán)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從自我保護意義來講,并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quán)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
(3)從交易成本角度來分析,合同解除意味著交易失敗,一方違約就解除合同,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沖擊和破壞。
(4)一般來說,合同的目的是與合同的主要義務聯(lián)系在一起的,違反主要義務將使合同目的難以達到,而單純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chǎn)生的附隨義務,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喪失,不能據(jù)此解除合同。
(5)不適當履行與合同解除。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質(zhì)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嚴重,一般要求采取降價和修補辦法予以補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夠修理,非違約方有權(quán)要求違約方修理瑕疵。給予非違約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權(quán)利,實際上使他獲得修補瑕疵的機會,從而避免合同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