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違約金應當如何約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這是契約自由原則在違約責任領域的具體體現。
為充分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為貫徹公平原則,適度保護違約方的正當權益,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這些規(guī)則與實際損失賠償原則都是一脈相承的。
應當指出的是,支付違約金只是違約方對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內容之一,不能代替其他的違約責任形式。因此,(合同法)第114條第3款規(guī)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約定違約金后還能要求賠償嗎
1、違約金和賠償損失能同時適用的情況
當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經濟損失時,沒有違約的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的同時,就不足的部分賠償損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過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例如,甲和乙簽訂一份《二手房交易合同》,合同約定違約金為2萬元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合同簽訂后,甲又將房產出讓給丁。甲的違約行為給乙造成了5萬元的經濟損失。這種情況下,乙既可以要求甲支付2萬元違約金,同時還可以要求甲賠償損失3萬元。
2、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不能同時適用的情況
當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足以彌補實際經濟損失時,沒有違約的一方不能要求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的同時賠償損失。還是以甲、乙的交易為例。假設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10萬元,甲的違約給乙造成5萬元的損失,則乙只能要求甲支付違約金10萬元而不能同時要求賠償損失5萬元。